HR解惑小教室 2022-04-27 撰文/360d

HR解惑小教室-因應疫情進行遠距辦公,如何管控工作時間?EP.29

近日疫情再起,阿庭的公司倉促決定讓員工們在家進行遠距工作,但開會時就常常一路開到超過下班時間,阿庭時常一邊吃晚餐一邊回主管的LINE訊息,比以前正常上下班時,花在工作的時間上反而更多,讓他十分困擾。在疫情影響下進行遠距辦公時,勞資雙方到底如何確保工作的合理性與合法性?

案例
  近日疫情再起,阿庭的公司倉促決定讓員工們在家進行遠距工作,但開會時就常常一路開到超過下班時間,阿庭時常一邊吃晚餐一邊回主管的LINE訊息,比以前正常上下班時,花在工作的時間上反而更多,讓他十分困擾。在疫情影響下進行遠距辦公時,勞資雙方到底如何確保工作的合理性與合法性?

解答
  勞動部就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》中有明定,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,其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、延長工作時間(加班)之認定、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事項,勞資雙方應以書面勞動契約約定,並訂入工作規則。
  而勞工需於此約定工作時間內履行勞務、雇主則需要紀錄勞工的工作時間,若在正常工作時間結束後,雇主以通訊軟體、電話或其他方式使勞工進行工作,勞工可以自行記錄工作起訖時間、交付給雇主以證明實際工作時間。
  回到案例,阿庭的雇主與員工們約定遠距上班的時程,必須維持正常的工作時間,而阿庭在約定工作時間之外有加班的狀況時,他可紀錄加班的時數並回報給公司,以確保合理的工時。而公司除了需要管理員工一日工作時間,是要與工作契約相符外,若有需要要求員工額外加班的情形,也需經過雇主或主管的同意後,給予其加班費。

小提醒
  在遠距工作的期間,雇主應避免讓員工自主管理工作時間,需詳實記錄員工出勤時程,以確保正常工時,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,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形況至分鐘為止,該紀錄需保存五年,若未留存相關出勤資料,違者將依第79條規定,處以新台幣9萬元以上、45萬元以下罰緩。

延伸案例
  因應疫情轉為在家辦公的遠距工作者,可以用責任制的方式去規範嗎?
  依照法規,上班族即使居家辦公,依然是屬於原勞動契約下的勞務提供,與責任制類型的員工在定義上是不同的。而對於遠距辦公的打卡方式,雇主也可以彈性放寬,但需注意要仍以一天工作上限8小時為原則。
  而責任制員工的定義可參考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第50-1條、第84-1條等條文,必須符合規定與要件,包含監督或管理人員、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工作、間歇性工作等性質,例如保全人員、律師、殯葬業者等,若非屬於這類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的工作者,雇主與勞工約定採責任制工作的話,是屬違法行為。

相關法條
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 10-1 條
雇主調動勞工工作,不得違反勞動契約之約定,並應符合下列原則:
一、基於企業經營上所必須,且不得有不當動機及目的。但法律另有規定者,從其規定。
二、對勞工之工資及其他勞動條件,未作不利之變更。
三、調動後工作為勞工體能及技術可勝任。
四、調動工作地點過遠,雇主應予以必要之協助。
五、考量勞工及其家庭之生活利益。

第 30 條
1勞工正常工作時間,每日不得超過八小時,每週不得超過四十小時。
5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,並保存五年。
6前項出勤紀錄,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。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,雇主不得拒絕。
7雇主不得以第一項正常工作時間之修正,作為減少勞工工資之事由。

第 84-1 條
經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公告之下列工作者,得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,工作時間、例假、休假、女性夜間工作,並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備,不受第三十條、第三十二條、第三十六條、第三十七條、第四十九條規定之限制。
一、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二、監視性或間歇性之工作。
三、其他性質特殊之工作。

《勞動基準法施行細則》第 50-1 條
本法第八十四條之一第一項第一款、第二款所稱監督、管理人員、責任制專業人員、監視性或間歇性工作,依左列規定:
一、監督、管理人員或責任制專業人員。

二、責任制專業人員:係指以專門知識或技術完成一定任務並負責其成敗之工作者。
三、監視性工作:係指於一定場所以監視為主之工作。
四、間歇性工作:係指工作本身以間歇性之方式進行者。

《勞工在事業場所外工作時間指導原則 》
二、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,其工作時間認定及出勤紀錄記載 應注意下列事項:
(一)有關正常工作開始及終止之時間、延長工作時間(加班)之認 定、休息時間及輪班制之換班等有關事項,勞資雙方應以書面 勞動契約約定,並訂入工作規則。
(四)在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之勞工,應於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內履行 勞務,雇主應逐日記載勞工之正常工作時間。但發生需使勞工 延長工作時間之情形者,雇主應記載交付工作之起始時間。勞 2 工執行交付工作於正常工作時間將結束時,如認為應繼續工作 始能完成者,經雇主使勞工延長工作時間,勞工於完成工作 後,以勞資雙方約定之方式回報雇主,並留存紀錄,雇主應記 載勞工回報延長工作時間之終止時間。
(六)在外工作勞工之工作時間紀錄方式,非僅以事業單位之簽到簿 或出勤卡為限,可輔以電腦資訊或電子通信設備協助記載,例 如:行車紀錄器、GPS 紀錄器、電話、手機打卡、網路回報、 客戶簽單、通訊軟體或其他可供稽核出勤紀錄之工具,於接受 勞動檢查時,並應提出書面紀錄。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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