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HR解惑小教室 2020-11-19 撰文/360d
HR解惑小教室-老闆逼我休假怎麼辦?EP.12
老闆逼我休假怎麼辦?到底老闆能不能強制員工排定特休假?
案例:
阿龍打算在12月底聖誕節到跨年排「特休假」(以下稱特休),老闆得知後以12月要提前結算明年1月薪水為由,要求阿龍要在12月初用完今年的特休,並自行幫阿龍排定特休。以此為例,阿龍老闆是否違法? 阿龍能否如願排定聖誕節的特休呢?!
解答:
老闆此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,此條例雖然有但書保留協商空間,但「勞工的休假只能自己決定」,所以只要勞工不願意,雇主也不能強制勞工排假或是直接幫勞工排定休假。
在台灣,每逢11月,公司都會開始通知員工還有多少未使用的排休天數,但公司是不得強制員工在某一期限內休完特休假,若要將員工的特休遞延至隔年,也須經過員工同意。因此,阿龍要在指定時間排特休是可以如願的。
延伸案例:
老闆提議將未使用的特休提早換成工資給阿龍,這樣的提議是否違法?
解答:
老闆此舉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8條,有兩細節要注意 :
●老闆不能為了年終結算提前將特休換成工資,因員工有權可以決定遞延休假至明年;
●老闆也不得因不想讓員工特休換工資,一律規定遞延特休假,但若有員工要求老闆換薪,老闆也不能拒絕。
PS : 避免員工有積假的情形,公司也可選擇不同意遞延,改跟員工商議折現或是排休。
小提醒 :
有企業會於員工排「特休」時不支付特休時的工資,這也是違反勞基法的!員工的特休不論有沒有使用,雇主都應給付工資,這是雇主的法定義務哦!
相關法條:
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,其中一日為例假,一日為休息日。
雇主有下列情形之一,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:
一、依第三十條第二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,每二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四日。
二、依第三十條第三項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勞工每七日中至少應有一日之例假,每八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十六日。
三、依第三十條之一規定變更正常工作時間者,勞工每二週內至少應有二日之例假,每四週內之例假及休息日至少應有八日。
雇主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時間,計入第三十二條第二項所定延長工作時間總數。但因天災、事變或突發事件,雇主有使勞工於休息日工作之必要
者,其工作時數不受第三十二條第二項規定之限制。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,且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行業,雇主得將第一項、第二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所定之例假,於每七日之週期內調整之。
前項所定例假之調整,應經工會同意,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,經勞資會議同意後,始得為之。雇主僱用勞工人數在三十人以上者,應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。
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、節日、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,均應休假。中華民國一百零五年十二月六日修正之前項規定,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施行。
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,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,應依下列規定給予
特別休假:
一、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,三日。
二、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,七日。
三、二年以上三年未滿者,十日。
四、三年以上五年未滿者,每年十四日。
五、五年以上十年未滿者,每年十五日。
六、十年以上者,每一年加給一日,加至三十日為止。
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,由勞工排定之。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,得與他方協商調整。雇主應於勞工符合第一項所定之特別休假條件時,告知勞工依前二項規定排定特別休假。
勞工之特別休假,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但年度終結未休之日數,經勞雇雙方協商遞延至次一年度實施者,於次一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仍未休之日數,雇主應發給工資。
雇主應將勞工每年特別休假之期日及未休之日數所發給之工資數額,記載於第二十三條所定之勞工工資清冊,並每年定期將其內容以書面通知勞工。勞工依本條主張權利時,雇主如認為其權利不存在,應負舉證責任。
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、休息日、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,工資應由雇主照給。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,工資應加倍發給。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,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,亦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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