人力資源 2019-01-24 撰文/360d

加班費用優於勞基法,算應稅還是免稅?

2018年3月1日新制勞基法開始實施,其中新增的32條之1「加班換補休制度」(加班依勞工意願且經雇主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),讓許多公司的人資或計薪工作相關人員處理時產生不少疑惑和困擾。

2018年3月1日新制勞基法開始實施,其中新增的32條之1「加班換補休制度」(加班依勞工意願且經雇主同意以補休取代加班費),讓許多公司的人資或計薪工作相關人員處理時產生不少疑惑和困擾。

除了得確實紀錄檔案中已補休時數和剩餘時數,結清時才能配合當時費率,將剩餘時數折算成當時的加班費用,加班費的報稅問題更讓人頭痛,例如每個月計算補休時數就要先註記哪些是免稅那些是應稅,這樣在年度結算時才不會搞混。

但是,到底哪些算應稅哪些算免稅呢?基準又是什麼?光這點就讓不少人資朋友滿腦問號。

曾有人資夥伴詢問我們

「平日加班費46小時以內免稅,加班費計算倍率是否也限制在1.34、1.67以內免稅呢?」

也就是說

員工平日(工作日)加班若選擇補休,期限到期或契約終止,沒有休完的時數折現時,倘若公司給予優於1.34和1.67倍的工資,超出基本加班費倍率的部分(例如公司給予員工1.5倍的工資作為加班費),到底屬於應稅還是免稅項目?

就認知,應稅免稅的判定,應是以勞基法第32條所認列的時數為主(不超過46小時),對吧?

但有些人資或計薪朋友在年度報稅時,因為不確定而致電詢問相關政府單位,不同地區或窗口得到的答案各不同,有的說不需要,有的卻說需要,導致他們心中更多問號。

很多時候人資朋友會遇到法令和實務不符合或矛盾的狀況,像這樣的情形該怎麼因應?

因國稅局對於加班換補休的折現作業並沒相關稅法規範,還是需以勞基法為主,依照時數認列應稅或免稅,由於勞基法針對優於法規的工資金額倍率沒有管制,所以當我們給予超過基本倍率是符合法令的,基本上是免稅

若人資或計薪相關工作的朋友想確保真的沒問題,建議直接行文給國稅局確認,萬一遭查核可呈上官方回文作為證據。就我們實際輔導企業的經驗中,官方稽查時,也沒有企業因為給予高於基本倍率的費用未算應稅而受罰。

但是,企業若是每個月不論加班時數多寡都以固定金額給予加班費,這部份在國稅局會認定為津貼的項目,是屬於應稅。

資料來源:

倪麗文(才庫人力資源顧問有限公司 副總經理)

採訪及撰文:

孫紹娟 (鋒形科技 行銷主任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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