HR解惑小教室 2021-11-29 撰文/360d
小惠向公司人資尋求協助。究竟職場發生霸凌事件,即使公司非加害者也須承擔責任嗎?
小惠是一間行銷公司的新進員工,對工作充滿熱情。沒想到進公司不久,坐在隔壁的資深員工就處處百般刁難,常常對她擺臉色,或是藉由教導的名義將工作丟給小惠,卻沒有好好告知該注意的細節,並對其雞蛋裡挑骨頭,一旦有一點小問題就無限上綱,還在背後說壞話中傷小惠,讓主管、同事對小惠印象不佳。小惠對此感到相當困擾,甚至因此出現焦慮、失眠的情況,除了更加努力將工作做好,小惠同時向公司人資尋求協助。究竟職場發生霸凌事件,即使公司非加害者也須承擔責任嗎?
解答:
公司內部員工關係和諧、團隊互相幫助能提升工作效率,獲得更好的成效,但每個人個性不盡相同,難免出現不睦的情形,若演變為霸凌的狀況,就要注意了。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0年度竹勞小字第4號民事小額判決,法院對職場霸凌的定義為:在工作場所中發生的,藉由權力濫用與不公平的處罰所造成的持續性的冒犯、威脅、冷落、 孤立或侮辱行為,使被霸凌者感到受挫、被威脅、羞辱、被孤立及受傷,進而折損其自信並帶來沈重的身心壓力皆屬於職場霸凌。
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6條第2項第3款,「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。」對於職場霸凌,公司必須採取措施預防其發生。因此發生職場霸凌公司是有責任的。
依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》第21-1條規定,若罹患精神疾病與執行職務有因果關係,即屬於職業病,可申請勞保給付,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第7條規定,員工因職災受到損害,公司有賠償責任,且依照《勞基法》第59條,員工申請勞保給付後,若金額不足公司需予以補齊受害者醫療費用,或視情況給予公、傷、病假。
回到小惠的例子,資深員工持續性地對於小惠的過錯緊抓不放,且以言語中傷小惠,使小惠精神上受到傷害,已構成職場霸凌,公司應介入處理,將傷害減到最低。對於小惠可適時提供醫療協助,並對加害者給予合適的懲處,同時追蹤後續是否還有其他受害者出現,同時公司應檢討與改善,做出對應方式預防事件重演。根據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324-3條,執行職場霸凌預防措施時,應留下紀錄保存三年以上。
小提醒:
如公司未採取預防措施,當出現職場霸凌,使員工罹患職業病時,依據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43條,公司可能面臨3萬到30萬元罰鍰。
<延伸案例>
發生職場霸凌事件,受害者應如何自保?
解答:
員工無不希望工作環境愉悅自在,然而若不幸遭遇職場霸凌,應適時為自己捍衛權益。首先可與加害者溝通,畢竟有時候只是認知問題,若問題仍在,應向公司申訴尋求協助,亦可蒐集證據必要時尋求法律途徑解決。職場霸凌若情況嚴重,加害者可能涉及妨害自由、傷害、恐嚇等刑法責任,須注意的是,若為告訴乃論,提告時間限定6個月內。
<相關法條>
《民法》第483-1條
受僱人服勞務,其生命、身體、健康有受危害之虞者,僱用人應按其情形為必要之預防。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14條第1項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勞工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:
《勞動基準法》第59條
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、失能、傷害或疾病時,雇主應依下列規定予以補償。但如同一事故,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規定,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,雇主得予以抵充之: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6條第2項第3款
雇主對下列事項應有符合規定之必要安全衛生設備及措施:執行職務因他人行為遭受身體或精神不法侵害之預防。
《職業安全衛生法》第43條
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:
《職業安全衛生設施規則》第 324-3條
2. 前項暴力預防措施,事業單位勞工人數達一百人以上者,雇主應依勞工執行職務之風險特性,參照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相關指引,訂定執行職務遭受不法侵害預防計畫,並據以執行;於勞工人數未達一百人者,得以執行紀錄或文件代替。
《勞工保險被保險人因執行職務而致傷病審查準則》第 21-1 條
被保險人罹患精神疾病,而該項疾病與執行職務有相當因果關係者,視為職業病。
《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》第7條
勞工因職業災害所致之損害,雇主應負賠償責任。但雇主能證明無過失者,不在此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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