跟主題無關版~
祖父母(含外祖父母)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
--->喪假為6天(須於百日內休完)
第三條 勞工喪假依左列規定:
*父母、養父母、繼父母、配偶喪亡者,給予喪假八日,工資照給。
*祖父母、子女、配偶之父母、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六日,工資照給。
*兄弟姊妹、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,給予喪假三日,工資照給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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正確版~
感謝LILY的提醒~
抱歉!!
以上所列的為跟主題無關的訊息,是我會錯意了~
祖父母=爺爺或奶奶
外祖父母=外公或外婆
所以媽媽的媽媽的媽媽為"外曾祖母"
依勞基法的勞工請假規則來說 曾祖父母過是確實無喪假
而依據勞委會的解釋,雖然說沒有強制規定公司一定要給喪假,但還是"希望"可以適當給假~
或許可以跟公司人事單位主管商量看看~
看是否可以適當的給假~
若是有人情味的公司應該還是會通融ㄧ下的啦~~
[ 本帖最後由 artddt 於 2008-3-13 10:26 編輯 ]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