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全球派遣概況
美國美國並無「派遣勞動」這專有概念,而是以「暫時性勞務提供」的形式呈現。美國「暫時性勞務提供」型態自1980年代開始快速發展。根據美國勞動者統計局(Bureau of Labor Statistics)統計,2011年11月臨時僱員占私人公司新增員工5萬人的80%。去年美僱主共增加30.7萬臨時工人,占私有企業新增員工總數117萬人的四分之一以上。目前的跡象仍然顯示,美國經濟將在長期更多地依賴臨時工。
日本
日本政府為因應產業需要,於1985年展開制定勞動派遣法的運作,當時以正面表列方式,僅許可13種職務納入勞動範圍,到了1999年勞動派遣法原則採自由化後,派遣機構及派遣勞工急速增加。以登錄型派遣勞工而言,1986年時全國有87,370人、1989年增加到316,709人、1992年超過50萬人、2001年達174萬人(佔全日本勞工總人數約2%)。依厚生勞動省2011年度資料顯示,勞動派遣事業所數達71,560所,而勞動派遣總人數(特定型與一般型派遣人數加總)總計約302萬人,佔全日本勞工總人數約5%。
依據現行勞動派遣法行政規則的規範,從事現行26 種業務的派遣勞工,以一般型派遣事業的事務機器操作居首位占53% 最多、次之為財物會計占8.7%、電話市場調查8.5%, 另特定型派遣事業的為軟體開發37.5%、機械設計22.3%、事務用機器操作為13.2%。
(註:「特定型派遣」意指為勞工為經常僱用型,「一般型派遣」為勞工為平常登記於名簿上,遇有派遣之需,再行僱用,亦稱為登錄型。在國外,人力派遣分為「經常僱用型」與「登錄型」兩種,前者算是派遣公司的長期員工,不論有沒有接受派遣,都可以拿到薪水﹔後者則是按工作期間簽約,屬於「臨時性」人員。)
德國
德國雖是一個勞動保護極為完善的國家,但是勞動派遣在戰後德國的歷史並不算短。自1973年後勞動派遣開始被納入勞動就業的統計人口之中。90年代初期派遣勞工人口快速增加,據估計在1992年約為14萬人,其中11萬人在1993年仍停留在勞動派遣部門之中,顯示勞動派遣已成為一個常態性的就業型態。
2004年德國勞動派遣人數為399,789人,2007年上升為731,152人,成長速度相當快。派遣勞工以男性居多,約74%;25歲以下年輕勞工占31%,。2007統計顯示派遣期間以三個月以上最多,佔45%,但1週至3個月的比例亦達42.6%,足見企業對勞動派遣的應用,仍以短期性人力調節為主。勞動派遣以大型企業使用居多,其使用原因主要在於彈性需求(88%)以及替補請假人力(60%),至於考慮用人成本降低者,則僅有24%。派遣勞工之職務安排,以基層職務佔35%最多,其次為服務性職務17.7%。
比利時
派遣勞動自1970年代開始,即在比利時取得日益重要地位,連工會也支持該種僱用型態。在歐盟各會員國中,勞動派遣可以說在比利時獲得各界最廣泛的支持,就雇主角度,勞動派遣最能符合故主因應市場變化的人力需求,亦可避免資源外移。此外勞動派遣也成為招募人力的有利管道,約有50%的勞工是由派遣勞動的管到踏入職場;如此高比例的派遣勞工,某種程度可以歸因於民營與公設的派遣機構間彼此的競爭所造成。從工會角度,雖在禁止歧視及勞工保護方面仍未獲得充分保障,但仍是肯定派遣勞動的僱用型態,且工會在監督上扮演相當重要角色,並也藉由工廠中工會代理人監督派遣勞動的進行。此外不論是地方許可程序、中央發佈或修正勞動派遣法律時,工會有權參與,這也是工會廣泛支持勞動派遣的原因之一。
荷蘭
荷蘭在解決失業問題上的表現,在歐洲國家被受肯定,雖經濟持續成長是荷蘭得以享有低失業率的重要因素,然荷蘭政府採行的勞工政策也功不可沒。自1983年以來,非典型僱用所增加人數,幾乎佔了整體新增就業人數的四分之三。荷蘭政府對於派遣勞動採自由開放原則,對於哪些職業可以使用派遣勞工,以及派遣公司與要派公司之間的權利義務,大多以團體協約來加以約束,較少立法限制。也因此,荷蘭對於派遣勞工的使用相較其他國家普遍,根據2008年統計資料,臨時性勞工佔總就業人數18.17%,部分工時佔總就業人數36.1%,派遣員工佔總就業人數2.9%。此外,荷蘭女性部分工時就業者佔女性就業人口比例近6成,男性部分工時就業者佔男性就業人口16%以上,二者居於OECD國家之冠。
資料來源:「人力派遣大革命」、日本厚生勞動省、OECD
